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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认定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29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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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它的在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成因的前提下,出具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的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诉讼中证据使用的效力,司法界存在争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效力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无法证实有交通事故发生,亦不能划分双方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词,单从字面意思上即可认定交通事故真实存在,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依职权划分事故责任,事故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理赔中的作用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事实及调查结果作为依据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通事故的理赔过程中重要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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