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类情形下的赔偿范围作了清晰的划分。
一、人身伤亡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支出;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0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0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0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0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0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0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0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0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0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