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专业领域PROFESSTIONAL

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下)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整理 发表时间:2015-11-26 阅读数:
 42.jpg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业内存在些许争议,那么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究竟如何?
    前面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属性,是就制定机关的对内效力而言。
    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法律文件,同样具有对外之法律效力,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公诉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的分歧
    (一)学术界业内观点分歧
    1、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书证说。即认为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
    2、交通事故认定书之鉴定结论说。即认为其符合鉴定结论的特点。
    依据是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3、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勘验、检查笔录说。认为其属于法定笔录之列。
    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
    (二)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中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走势
    1、注重审查型
    即法院坚持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客观性、相关性及合法性审查。
    主要理由有二:
    一是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是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起的只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2、盲目肯定型
    即不持怀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理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等认定的法定文书,具有客观性、技术性和权威性,且法律已明确规定其不具有可诉性,当然可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使用。
    在这两种趋势中,前者是占主流的,但后者依然存在,导致上诉改判或者发回重新,甚至启动再审机制纠错。
    四、辨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定证据
    首先,我们必须要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律上所称的证据。理由有二:
    一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
    二是,从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
    第一,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具有合法性;
    第二,通过现场勘查并溶入技术含量,具有客观性;
    第三,揭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具有相关性。
    因此,该认定书属于证据,而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法定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一种民事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属的证据类型,前文已谈到学术界对此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对交通事故成因的一种技术鉴定,属于一种民事证据。”
    笔者认为,这种定性是最为合理的。无论是书证、鉴定结论还是法定笔录都属于民事证据之列,也均属法官应当审查之列。
 
    本文整理参考文献:
    1.王维庸《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属性与证据效力》(文)
    2.张凌彦《浅议交通事故认定书》(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