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是为了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即为借款人。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某些情况下,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非借款人。
【典型案例】
程某与姜某并不相识,因程某朋友孙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程某经孙某介绍认识姜某,并替孙某写下欠条向姜某借款30万元。后孙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姜某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要旨】
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的,虽然名义借款人实际上并未使用借款,但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贷款人仍可向名义借款人主张权利,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法理基础】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符合的情况。
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是B出于对A的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于是A向还款能力、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那么,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向C主张权利。
我们说,“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的,虽然名义借款人实际上并未使用借款,但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贷款人仍可向名义借款人主张权利,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其法理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主要指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