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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非一次性书写的借条起诉能否要回钱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2-15 阅读数:

 持有非一次性书写的借条起诉能否要回钱

    日常借贷关系中,借条一般是当事人手工书写的,这就使对借条内容修改变得十分容易,一旦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在手工书写的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就会扭曲借条原本要表示的真实法律关系。那么,持有非一次性书写的借条起诉能否要回借款,对于借条所反映的真实法律关系应如何证明?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10日,王某书写字条一张,内容为“2011年10月10日,王某与张某约定,张某再毒打王某一次无论轻重当场罚款5000,必须当场拿出给付王某  另张某从王某处借出的25万元要于4月底还清”,张某在落款日期签字。

    王某称字条是一次性书写而成,由张某签字;

    张某认可签字,但是认为“另张某从王某处借出的25万元要于4月底还清”是王某后来自行添加。

    【裁判要旨】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借条内容形成的时间,从而判断借条内容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中,王某未能提供出其向张某借款25万元的汇款凭证、存款凭条、证人证言等;

    第二,经鉴定,“另张某从王某处借出的25万元要于4月底还清”这一部分的内容与字条前面的字迹不是在同一时间内用同一支笔书写,张某的陈述更接近事实;

    第三,依照常理,借条应当在同一时间连续书写,如果不是连续书写,则可能另写借条,或者由双方在借条上予以确认,但本案中的借条则是直接在原条的后面书写,且上面没有双方的确认事实,这不符合常理,因此王某的陈述涉嫌虚假。

    综合全案,王某的证据证明能力低于张某的证明力,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如果两人借贷关系发生变化,产生了新的借贷关系,则最好重新书写借条;

    如果在原借条上添加,则最好在借款人签名的下方另行添加,将借款的情况写清楚,由借款人另行签字,并写明日期,这样更能反映整个借款的过程;

    为了避免额外添加文字,最后借条或者欠条最好由自己书写,莫让别人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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