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借贷关系中,很多当事人在还清借款后会将借条撕毁,那么出借人持有被撕毁的借条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与龚某是同事关系,2011年1月至3月间,龚某分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0万元,2011年4月,龚某出具借条,承诺11年底将所有欠款还清,但届时,龚某并未返还借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龚某返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但借条为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关于撕毁的借条效力在审理中发生了分歧。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撕毁的借条通过撕毁粘贴,无须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即能辨认所记载的文字,从而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撕毁的借条在形式上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存在重大瑕疵,如举证人无其他证据对此瑕疵给出合理解释,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法院认为,第一,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借条由于是被撕毁重新粘贴而成,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证据的完整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原告无其他证据对此瑕疵作出合理解释,且无其他证据能否证明双方的借贷事实,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由于撕毁的借条不具备书证的合法性,因此,仅凭撕毁的借条起诉,而不能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证据的,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