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欠条能否证明大额借款关系的成立?
【经典案例】
2009年7月8日,张某向顾某借款1050万港币,张某向顾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顾某港币1050万现金,于2010年底还清。张某签名并按捺手印,顾某当场(北京市大兴区)将现金交付给张某,后顾某诉讼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但原告顾某诉讼时除了一张欠条无任何证据。
【案件焦点】
仅凭张某向顾某出具的欠条,无大额资金出借手续及资金来源凭证,能否证明顾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大额现金入境,需要向外国海关申报。
本案中,顾某携带1050万港币入境未办理进境手续,与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经法院释明,顾某未提交银行提款凭证,以证明其资金来源,故顾某对资金来源的陈述无证据证明;
第三,顾某在审理过程中对出借款项来源说明陈述不一致。
【裁判要旨】
第一,实际出借款项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
通说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出借方实际出借资金两个要件,否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注重对第二个要件的审查,要求贷方详细陈述出借细节、提交大额资金来源的证据,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第二,审查是否是实际出借款项的参考办法。
1、通知当事人亲自到庭,自行陈述案件细节,通过察言观色判断案件事实;
2、就借款的关键性细节问题进行多次询问,针对矛盾之处追问;
3、明确分配举证责任,告知贷方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了解案件相关社情民俗(比如本案涉及的澳门博彩业),熟悉案件涉及相关规定(比如本案涉及的离岸公司规定、海岸出入境规定)。
【其他相关知识】
第一,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据审查原则
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原告(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1、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2、借据的来源;
3、借贷的内容;
4、是否将款项交付被告;
5、支付方式、支付凭证、原告支付能力;
6、交易习惯;
7、原被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