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写明利率的借条如何计付利息?
【案情】
2014年8月6日,刘某向李某借款13万元,刘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30000元(一年内不计息)”刘某并签名按捺手印。
【案例评析】
相对于原告的陈述来说,借条是书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不能推翻书证。
因此,本案中在无其他证据推翻情况下应以借条上载明的13万元计算为借款本金,借条上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故应判决偿还借款13万元,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两线三区”
一、何谓“两线三区”
“两线”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三区”指:
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
第二,若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
第三,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即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即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索回,未支付的利息可以不再支付。
二、“两线三区”的核心要点
综上,“两线三区”的核心要点是:
1、约定利率24%以下的部分,法院支持,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约定利率24%至36%的部分,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索回,未支付的利息可以不再支付;
3、约定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可以主张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