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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能否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图文)

来源:网络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07-2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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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一下欠条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说到这个,首先我们不得不先看看“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充当的不同角色各是什么。

 

    “借条”与“欠条”

 

    通俗点讲:

 

    借条:说你借给他钱了,法院看后知道他欠你钱,应该还。

 

    欠条:说他因为什么事情欠你钱了,法院还要审查这件事合不合法。

 

    欠条很麻烦,借条简单点。

 

    具体来说:

 

    1.“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假如借款人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

 

    2.“欠条”又称为“欠据”,“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3.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须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

 

    4.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属于合同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欠条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凭证,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2年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典案例】

 

    凭借一张欠条追讨赊销货款案

 

    某纸品厂将货物赊销给秦某,但未与秦某签订书面合同。秦某收货后,向纸品厂送货员夏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中并未注明送货地点和收货地点。后,纸品厂多次向秦某追讨欠款未果,情急之下,诉至法院。

 

    首先,本案是以借款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必须想清楚。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合同纠纷,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欠款人秦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可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但不具有证明这种买卖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因,所以,选择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较为妥当,这是因为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欠条与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欠条。买卖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九章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规定。)

 

    最后,遇到这种纠纷,建议先走调解程序,也是折中平衡诉讼风险的最佳选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当事人可能要面临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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