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中的债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不当得利之债。债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当债务人死亡时,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又该如何继续实现债权?
案例
王朝和马汉系多年的的好朋友、好兄弟,一起读过书,一起扛过枪。偶然一次机会,王朝发现建筑材料的市场形势很不错,于是决定成立公司准备大干一场。无奈王朝手头现金不够,只好紧急向马汉借钱,并承诺赚了钱会马上还本付息。马汉二话不说就给王朝转了100万帮助王朝周转资金、注册公司。在马汉的帮助下,王朝得以成立新公司。因为王朝人脉广、讲诚信,公司的事业慢慢发展起来。然而好景不长,王朝在公司成立后一年被医院发现患有癌症。王朝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心痛不已,纷纷前来探望。王朝动完手术后发现自己的病情已恶化,赶紧召集大家交代身后事。在王朝的两个同事及其独生儿子王小朝的见证下,王朝表明自己尚欠马汉100万借款,让儿子别忘了还。不久后,王朝去世。而王小朝忙于料理父亲的身后事,将还款一事忘在脑后。
过了几个月,马汉从朋友那里听说王朝的遗产已经被其妻子翠花和儿子王小朝分割完毕。马汉于是慌了,他想:借钱的是王朝,他也没有借条之类的证据,他该向谁请求还款。马汉先向继承存款数额比较大的王朝的妻子翠花请求还款,结果翠花答复说自己不知道这一欠款事实,不应当由其负担。马汉一听傻眼了,就向自己的律师朋友咨询该怎么办。在律师朋友的帮助下,马汉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王朝的继承人翠花和王小朝,要求二人清偿欠款。
法庭上,翠花仍以马汉没有欠条且其不知道借款事实为由拒绝清偿欠款;王小朝想起父亲王朝的临终嘱托,认可了父亲生前的债务,但表示只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经查,王朝去世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令翠花和王小朝在继承王朝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汉80万元。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持相应证据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因该债务的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因无因管理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以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本案中,马汉主张的欠款属于“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属于王朝未偿还的债务。而翠花和王小朝继承了王朝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