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年来,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对于民间借贷后该打什么“条”大部分人一直都很迷惑,“欠条”“借条”仅一字之差,就因为一字之差,就有可能导致近百万元的损失 !在此,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专业民间借贷律师借助案例为大家解析“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案 例
张先生跟赵先生系是非常要好的朋友,赵先生向张先生借了120万元应急,赵先生打了一个欠条给张先生,没有约定还期,三年后张先生由于公司出现危机,急需用钱时便想起赵先生的欠条,于是开始向赵先生索要欠款时,赵先生一推再推,并说张先生自己放弃已放弃该债权,赵先生一怒之下将赵先生诉讼至法院,而判决的结果竟然张先生哑口无言,法院认定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主张权益的权利。
焕廷律师团专业借贷律师解析:此欠条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张先生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主张权益的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 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诉讼时效,此案败诉无疑。
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专业民间借贷律师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条”,给大家详细讲解:
首先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假如当初赵先生给张先生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但是结局却是完全不一样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张先生过了三年再向借款人赵先生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张先生起诉赵先生,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其次,一份完整的借条应包含借款的还款期限应写入借条中,清楚明确写出出借人借款人和身份证一致的全名,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最后,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借条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此起草一份完整的借条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