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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替别人向他人借款,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8-29 阅读数: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上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借款人遭受实际用款人诈骗,替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典型案例】

原告范某诉称:02年12月17日王某称有急用向我借款4000元,约定利息5%。02年12月22日、23日其又分别向我借款6000元、300元。同月26日王某再次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0%。每次借款后,王某均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王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现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0,300元,支付利息1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某辩称:范某诉称的几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不是我本人,范某直接将借款交给袁某,袁某是以为范某找工作、出租房屋等理由接受其款项的,我并没有从范某处接受其起诉的金额,也没有实际使用上述款项,实际用款人是袁某。我不是该案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供了袁某系诈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王某替袁某借款是袁某取得范某钱财的一种诈骗手段,且王某自身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虽然有借条存在,但是王某和范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在袁某已经在接受刑事处理,范某要追回借款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的追缴、执行程序向袁某主张,不能再以民事纠纷再向被告王某主张。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之所以能胜诉就在于其向法院提交了袁某的刑事判决书这一有力证据。即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自己是被骗才替实际用款人借款,且借款人并没有实际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需要注意的是,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的,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当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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