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借贷关系中,常常有因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等原因重复书写借据的情况,当事人持有借款人重新书写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认定借款事实和实际借款金额呢?
【法院说法】
第一,无证据证明在后借条包含在前借条借款的,将承担前后借条所有借款的还款责任;
第二,有证据证明在后借条包含在前借条借款的,按照后借条借款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通俗的说,一方当事人主张多份借条系重复书写,之间具有包含关系的,需要就自己的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建议】
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借条,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因此,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因借条汇总、诉讼时效等多种原因,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收回原来的借条。
同时,在收回原借条进行销毁时,要注意消灭证据的方式,如果仅仅是撕毁借条,经对方拼合粘贴,还有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建议撕毁借条时,双方出具一个销毁此借条证据效力(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的说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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