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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你加班了没? 加班费怎么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静云 发表时间:2016-02-2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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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时  法定假日加班三倍工资

    按规定,劳动者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工作日加班,支付至少1.5倍工资;双休日加班,应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工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300%支付加班费。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2016春节:前三天三倍工资 后四天双倍

    而2016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只有前三天是国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 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2月7日、2月8日、2月9日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以月薪2000元为例,如果春节假期加班7天,则加班工资为1563元,一共应拿到3563元工资。

    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以下这10种情况下不上班也能拿工资

    情况一:法定节假日

    情况二:带薪年休假

    情况三:婚丧假

    情况四:女职工保胎、产假、哺乳等

    情况五:男职工护理假

    情况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情况七: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情况八: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情况九:服兵役期间

    情况十: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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