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自离等情况,往往通过缴纳押金的形式来把劳动者固定下来,随着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不少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了,转而采取一些变相的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等,以此来规避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的行为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如单位存在该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劳动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