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某些外包用工和派遣用工非常容易混淆,那么,劳务派遣用工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实质含义
1、劳务派遣用工从事的工作需要具备“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控制在10%以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超比例使用派遣的法律责任为“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3、劳务派遣的本质是传统雇主职能的分离,即“雇佣”和“使用”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即劳务派遣范围雇佣劳动者,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关系因三方主体的存在而形成“三角关系”。
二、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形成要件
(一)派遣公司雇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
(1)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范围内直接管理劳动者的工作范围;
(2)用工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等事项;
(3)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
(4)劳动者遵守的是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5)用工单位为维持企业秩序之必要,依据规章制度享有对劳动者的惩戒权。但其惩戒权应有所限制。
(6)用工单位仅有退工权而无解雇权。
(二)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业务
(1)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所需资金和生产资料由用工单位负担;
(2)派遣单位仅单纯供给劳动力;
(3)由用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风险,派遣单位仅依据派遣协议承担劳动者供给的风险和责任;
(4)用工单位依自己拥有的技术、经验,依照企业计划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完成业务。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三角关系”
(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劳动力租赁,劳务派遣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力租赁合同。即派遣单位将自己所雇劳动者有偿出租给用工单位使用,用工单位通过支付一定租金而获得一定的劳动力使用请求权。
(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不同于其他的劳动合同,这个正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力支配权的表现。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事实使用行为形成用工和被用工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62、63、64、92条明确规定了被派单位的用工义务和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