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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试用期是怎样规定的?工资如何计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6-12-14 阅读数:

试用期

基本案情 

    张某本科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张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合同签订后,张某开始上班,做销售业务员。张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业绩仍为空白。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张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决定再给张某一次机会,将张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张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张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张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张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张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张某不再聘用。张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中所说的一年见习期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是在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所以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一、试用期的定义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试用期

二、试用期工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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