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多是一些农民工在给包工头打工,工资也是由包工头发放。在给包工头打工时,受伤找谁索偿?如果对方不肯索赔又应该到哪里主张赔偿呢?
受伤工程受伤索偿方法有哪些?
第一种:先找包工头和打工工地的建设方索赔,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协商索赔
第二种:协商不了的,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索赔。
案例:2016年2月28日,周某与童某订立某工地的建筑施工合同,周某将某市楼盘建筑工程发包给童某施工。廖某受邀请在童某承包的工地做小工,工资按天计算。2016年3月1日,廖某在工地劳动时,因砖墙倒塌被砸伤。廖某认为,周某与童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受童某的雇用在其承包的工作地点做工,工资按天计算,因此廖某与童某形成了雇佣关系。廖某在从事雇用工作中由于砖墙倒塌而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作为雇主的童某应当对廖某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装修装饰工程资质的童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周某应与童某对廖某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童某共同承担廖某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