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次的工伤判决纠纷案维持一审的审判,应当予以撤销,判断建筑公司应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6万元,杨某在建筑公司一处工地工作时不慎将左手大拇指锯伤,当日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月16日出院,诊断为“左拇指创面”,出院时医生叮嘱患者建议休息2个月,杨某未至该单位工作,建筑单位为杨某支付了16000元的医疗费。
一年之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单位约定一次性另行赔偿4000元的费用,但单位必须要求杨某放弃工伤认定的伤残鉴定等其他的请求,之后不得在提出任何的赔偿和补贴的费用。协议签订后杨某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单位也为他支付协议签订的4000元费用。
2015年2月2日,杨某知道情况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又作出了劳动能力签定,杨某的这种情况属于是九级残伤,同年8月8日杨某通过邮政快递的形式向建筑公司邮寄了关于辞职申请,还要求支付工伤保险的待遇,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与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需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14.6万元。
建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建筑公司认为在案已经在事故发生一年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经有了双方的约束力,杨某无权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按照之前的协议赔偿,在法庭在按照协议进行赔偿。在法庭上杨某辩称,签订的协议是在工商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签订的协议,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且上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的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阿伯先,因此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伤情形式。
经过查明后建筑公司为依法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为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杨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签订的调节协议书是在杨某受伤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相关部门评定后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该签订的协议赔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建筑公司应依法赔偿并补足差额的赔偿部分。
根据杨某的工伤情况和相关的计算标准,扣减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给杨某的16000元的医疗费外建筑还要向杨某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费等补助费用等共计14。6万元。
建筑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2、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5、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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