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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属于工伤,能要求双份赔偿吗?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0-10 阅读数:

 

焕廷导读:

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增加和人们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交通事故逐年递增;同时,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意外导致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工伤也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那么问题来了,职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不算工伤?如果算工伤,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主张工伤吗?能否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2013年6月22日晚,职工陈日新(化名)下班途经上马工业区前路段时,被李师傅驾驶的燃油助力车碰撞,导致颅脑损伤。市交警大队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陈日新无责任。2013年8月2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日新的受伤系工伤。2014年7月29日,经鉴定,陈日新的伤势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陈日新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李师傅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李师傅赔付原告陈日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之后,陈日新向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赔付,社保中心和用人单位按照社保赔付标准赔付陈日新定期伤残津贴等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

解读

    为什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作出工伤认定且社保中心会按标准赔付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此,陈日新在上班途中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不负责任,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如何处理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从理论上来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陈日新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可以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就意味着,当职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除医疗费外,职工可以获得部“双赔”或“一补一赔”的。

来源于:网络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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