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王某、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9月7日23时许,刘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偃师市偃化口转盘西路段时,驶入路左,与对向曹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受伤后到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胸部软组织损伤,2、右肘部软组织损伤。曹某共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1526.4元。经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豫C×××××号车估损总值为11906元。曹某、王某支付鉴定费596元及施救费300元。另查明,豫C×××××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记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某垫付曹某、王某医疗费1000元。又查明,曹某、王某系夫妻关系,曹某、王某在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西门面房28号经营一理发店。豫C×××××号车登记在王某名下。
律师观点:
刘某驾车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对此事实该院予以认定。曹某、王某要求刘某、平安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豫C×××××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曹某、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刘某赔偿。曹某、王某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认定;
2、误工费:以2016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水平 ;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
6、交通费;
7、车损;
8、施救费;
9、鉴定费。
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曹某、王某上述各项费用,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另外不足部分由由刘某赔偿。。对曹某、王某要求过高的部分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因刘少辉属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则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曹某、王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04440元。驳回曹某、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