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军人发放的医药生活补助费
从审判实践来看,涉及因身体伤残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具有特定性、专属性,与其个人以后的生活息息相关,故这类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免不了会受到一些身上的意外伤害,因此,像军人因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应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二、对军人发放的复员转业费
军人在离休、退休或者复员转业时,国家通常会一次性发给其一定数额的金钱补贴,但这部分补贴往往在军人离婚时产生争议。
司法界通说认为,将军人发放的这些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的部分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对军人发放的一次性补贴往往与离婚时间不一致,如果军人离婚时还没有获得这部分补贴,其配偶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待军人获得了这部分补贴时,军人的前任配偶可以到时另行起诉解决。
【与军人离婚的程序】
与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二、与现役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
军人离婚有一票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非军人一方单方要求离婚,须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程序方面对军人的离婚,婚姻法没有做出特殊的要求,所以跟普通人离婚的程序一样。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 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