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男)与秦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秦某一直怀疑丈夫出轨,某天晚上,秦某子啊李某的某一住处发现了屋内悬挂着一幅丈夫与其他女子的结婚照,显示拍摄时间是2005年3月,随后秦某以李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争议焦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判断标准。
【律师说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在此种关系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已婚的,如果双方都是未婚的,只是普通同居关系。
第二,只能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同居,目前,我国对于同性同居尚未予以认可。
第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是其与重婚罪的本质区别。实践中,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应结合同居者主观上对外界的表达,以及周围群众客观上对同居者关系的认定进行判断。
第四,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如果双方只是偶尔或间隔的共同居住,则并不构成。对于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判断,要结合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包括同居时间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同居频率等,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