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叶情与毛豆是大学情人,毕业后两人登记结婚,是朋友、邻居眼中的模范夫妻,可是2年后,毛豆喜欢上了一个女同事管二姐,并且住在了一起,不堪忍受的叶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精神赔偿。
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解答】
法院不会支持,确切的是法院不会受理。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婚姻状况是离婚,要么法院判离,要么协商离,但是不想离婚或者不离婚请求精神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在右口袋里,这样的判决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不予支持”的态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