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金女士与陈先生是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他们不知此时是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答疑】
金女士和陈先生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并不是离婚的必经途径,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直接带上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对双方离婚申请的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但双方仍应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当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材料来源:实体书——法宝网主编《婚姻家庭法速查速用大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