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祖先生因工作关系与妻子赵女士两地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只有公共节假日两人才有机会小聚。最近,赵女士与本单位的马某产生了感情,她听人说,夫妻分居满两年即可确定为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事实上是如此吗?
【律师答疑】
赵女士的理解是偏差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两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学习、工作、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
本案中祖先生与赵女士分居的原因并非是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工作关系,因此,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并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主要分居两年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一定准予离婚。
再者,就算真的是因不和分居两年,但如果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离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