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为了保证通过经济适用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居住状况,政府严格限定了购买者的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才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限制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归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产权转移并无障碍。
二、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若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做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
三、夫妻双方已经购买但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公房,在双方离婚时可否分割?
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单位出售的公房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仍归单位所有,故该套房屋尚无法进行产权分割。如果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也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待取得房产证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产权分割。
当然,夫妻也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另一方参照房屋的市场价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四、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如何分割?
如果双方能够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则可以达成离婚协议。
如果双方不能就房产归属协商一致,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由于该套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因此法院不会就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此时法院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取得房产证后,再单独就房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时会对该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
关于房产证办证时间:从实际情况看,开发商无论是否代为买受人申办产权,其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把办证期限约定的较长,大都在360天到720天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