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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受赠得到的房屋,离婚时分割的四种情况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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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说的婚前指的是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之前,包括未领取结婚证而开始短期或长期的同居生活。因此,一方在婚前继承的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两种情况:

    第一,若被继承人事先指定了继承人,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指定继承的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原因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认定问题,我们认为,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

    即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


    三、一方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继承份额不明的房屋,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那么,我们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从实体上来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因我们在上面的问题中已经说过,在此不再累述。

    第二,重点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因此一方如果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一下子实现的,需要对继承的问题另行起诉。

    原因在于: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

    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待继承之诉解决完毕之后,法官才会审理离婚诉讼。

 

    四、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当然,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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