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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知情抚养非亲生儿子十多年,该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0-2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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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

    在离婚纠纷中,还存在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形,即离婚前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所亲生,那么,在诉讼时,男方通常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外,还会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并要求精神赔偿。

 

    丈夫不知情抚养非亲生儿子十多年    

    郑某(男)与孙某(女)结婚十多年,渐渐感觉生活习性诸多不适,为了两人唯一的儿子郑琦,一直维持到现在,一次,郑琦放学回家不幸在路上发生一起事故,送往医院后急需输血,化验血型时方知郑琦非郑某亲生,一怒之后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原告与郑琦的抚养关系,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抚养郑琦12年的抚养费45000元,赔偿原告的精神补偿费10000元,郑某向法院提交了与郑琦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的书面证明。


    案例评析

    本案中能够确定的是郑某与郑琦确实不存在亲子关系。对于“不知情非亲生子女的”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抚养费应否返还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抚养费不能要求返还,理由有二:

    1、抚育行为不仅仅具有财产属性,更具有人身属性,无法偿还。郑某已与“儿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且在履行做父亲的同时也享受了做父亲的权,因此无法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2日在一次回复四川省高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做出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另一种种意见认为:抚养费应该返还,理由如下:
    1、郑某在主观上属于不知情,这种行为性质可排除以下无因管理与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定性。而形成的这种“事实上的抚育关系”不能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

    2、女方孙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构成欺诈。孙某故意隐瞒儿子郑琦并非郑某亲生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长期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郑琦

    3、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郑某要求归还抚养费的请求有法可依,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孙某单方面的隐瞒,郑某与郑琦之间因受欺骗而形成的父子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孙某应返还郑某这12年所承担的抚养费,理由不再累述。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笔者认为,孙某应当承担郑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理由如下:

    1、被孙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怀孕期间,一直欺瞒郑某事实,生下儿子后,未对原告仍尽告知义务,以致郑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育其儿子达12年之久,不排除存在故意的成分。

    2、孙某的行为对郑某造成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此乃人之常情。

    3、郑某的精神损害与孙某隐瞒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要件。

    4、孙某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因此夫妻忠诚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笔者随感

    婚姻期间女方生育他人子女并被男方不知情的抚养多年,对于男方来讲也是不小的伤害,根据民政部门与法院对离婚数据双方统计,我国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如此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实在让人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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