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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6-01-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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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李纲系湖南省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专业从事摄影创作。2014年3月,他出版了摄影作品集《历史文化名城——凤凰》。2015年1月,李纲与他人合作出版摄影作品集《张家界风光摄影精品集》。2015年5月9日,长沙市九如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博雅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九如斋向博雅购买《湘西之旅》食品包装组合5000套。合同签订后,博雅从李纲的摄影作品集《历史文化名城——凤凰》中选取4幅作品,从李纲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摄影作品集《张家界风光摄影精品集》中选取2幅作品,印刷制作九如斋“湘西之旅”湖南名优特产的包装。2015年7月11日,博雅将上述包装4700套送交九如斋。九如斋遂使用该包装生产销售“湘西之旅”湖南名优特产食品。李纲获悉其作品被九如斋用作“湘西之旅”湖南名优特产的包装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李纲系涉案6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博雅未经李纲许可,使用李纲已经公开发表的6幅摄影作品,为九如斋印制“湘西之旅”湖南名优特产的包装,上述行为侵犯了李纲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九如斋在购买包装盒用于其“湘西之旅”湖南名优特产的包装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包装用于商业目的,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纲因自己的摄影作品被用作食品包装,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李纲享有著作权的6幅涉案摄影作品;长沙博雅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赔偿李纲经济损失18000元;长沙市九如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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