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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如何处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2-17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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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位于市郊的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因甲公司该处土地早在合同签订前被法院查封,最终在另一债权人的申请下被法院拍卖,甲公司也就未能履行向乙公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甲公司未能履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有效。从新近的合同立法趋势来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关于“风险移转’’的第68条,显然是以自始不能场合(合同缔结时标的物既已灭失或者毁损时)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合同法原则》更明确规定,自始不能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德国《债务法现代化法》亦循此路径。中国政府批准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一事实便已表明中国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自始不能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观点。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标的物的自始给付不能,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找到标的物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的条款,我们认为这并非立法者的疏漏,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中,没有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的生效要件,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中,也没有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无效的规定,表明立法者无意将这一情形归入无效。其次,标的物自始给付不能的情况下,标的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不同于没有标的,而且,虽然标的物自始给付不能无法履行,但是其违约而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是确定的,能够履行的,如果按照合同无效,无疑放纵了违法者。最后,从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与最新立法趋势接轨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接受最新的法律思潮,主动融人国际经济的规则中去。因此,本案应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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