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是公司里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但纵观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会可以大会到很大的作用,股东大会更多的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度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可见。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利相应也需要予以明确下来。现在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要通过在证券市场引人社会资金,一方面俩改善国家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刚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引入富有经营行和市场化的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权转让的倾向是国家股向完全的企业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业法人股的转变,其途径在与通过增加法人股东比例和法人股东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在局限于通过解决所有缺位问题来实现。法人股大股东的引入,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题”虚拟化中找到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群体,而法人治理主题的重新确立将显得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利机关的结构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