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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成功案例,请合同纠纷律师需要多少钱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非新新 发表时间:2017-04-10 阅读数:

   河南某书店商丘分公司要承建商丘书城工程,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款核算方面有一定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建筑公司就将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书店支付工程款,该书店委托刘律师作为其代理。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0日,该书店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书店工程,工程内容土建、装饰、安装,合同约定2007年8月28日开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的合同形式,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工程按很那省九六定额,二零零一价目表,丙级取费计价,让利11%,钢材按照发包方确定价进行结算,人工按没定额工日按现行文件执行的最低价格,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凡是分包方采购的材料及招标确定的项目价格、人工不在让利的范围之内。因其向建筑公司索要工程款太多而且不太合理,该书店就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书店给付工程款为283万元。我所刘主任为该书店代理一审诉讼,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大部分的代理意见,判决该书带你支付建筑公司工程151万元,该为书店减少了132万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我所刘主任还可以为该书店减少工程款的支付,与商丘该书店领导商议后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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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主任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是合法的但是是错误的,是严重违背了我国国家规定的。
   根据山东司法厅分别与2012年4月28日和2013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南省)》,某工程造价咨询有效改善并不是鉴定人名册之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因此一审法院将非法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来使用,显示的不正确的。

   二、一审法院对合同中的约定基本情况就是"人工按没定额工日按现行文件执行的最低价格",采信非法鉴定机构才I用的商丘市建委员会的公布的标准,明显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人工按每定额工日按现行文件执行最低价格",人工费的取费标准就应按豫建标字【2006】19号文规定的商丘市最低工日单价26元/工日计算,合同中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合法的。另外在非法鉴定机构的报告中,商丘市建设委员会豫建标字【2008】1号文虽然是2008年1月14日发布的,但明确规定了自2008年1月16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将两个文件的中间点应定为2008年1月16日,而鉴定机构将计算人工费的标准中间点定为2008年1月14日,犯了常识性错误,一审法院对此错误不加识别,直接判决,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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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审判决其中花岗岩价款差价207476.37元由上诉人承担也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对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商丘书城刚才结算定书,出人工费的取费标准外,其他的一些项目是没有任何的争议的,其他的项目自然包括建筑材料款,没有任何的异议,也就是不存在花岗岩材料款进行调整的问题。一审法院在价款上已经让利11%,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作出了认定,并且在计算过程总价款时扣除了让利11%的部分,但在花岗岩差价问题上却做出了相反的认定,因此在一审法院对此问题上的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应当对总价款中扣除花岗岩价款差价207476.37元。

   经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完全支持刘主任的代理意见,判决书店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14万,我所的刘主任作为该次的书店一审、二审的诉讼大理人,总共为该书店挽回了169万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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