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买了挖掘机一台,货款为580000元,首付款为20%,余款通过按揭的形式或者租赁支付方式支付原告,被告与当日提走的挖掘机。但2012年1月22日被告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约定融资46万左右,,同日原告及某融资公司又签订了《租赁物》,约定由某融资公司购买该挖掘机然后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每月支付了17108元的租金,周期为30个月。被告在受领该挖掘机后,一共支付了9期的租金,但后来该挖掘机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被告拒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曾向被告发过律师函催款,但是被告还是没有如期的支付款项。
2014年8月26日,原告突然持《工业品买卖合同》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
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称所述称与原告还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目前已经找不到。
2.被告每月还款17108元的银行扣款记录只显示关于托收的,经与扣款银行沟通,被告知无法打印显示托收的单位。
3.因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师函上仅仅写明催款原因是因曾融资给被告,现在被告220000元,所以期限要求支付,这当中并未提及到某融资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和租赁信息,从证据上还无法直接确定该次的催款就是对本案挖掘机的催款。
4.因某融资租赁公司月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不排除届时某融资公司授权原告追讨或者直接转移债权以使原告达到主题适格,在此情况下,如何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何让原告自动撤诉?最终敲定以法院原告撤诉的手段来实现我们的目的,为此,收集提供了以下证据:
(1)通过拨打某融入那个字租赁公司的客服电话,与其催款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称受路某委托处理该次的欠款事宜,并称路某的融资租赁合同找不到了,目前准备归还欠款,就有关合同的规定进行确认,引导对方把原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及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实陈述出来,使其陈述的内容与我们目前所扣款的试试内容是否相符,并全程录音下来。
(2)调取路某9期支付租金的凭据;
(3)提交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师函;持有以上证据然后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调取原被告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原件及调取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原件。
提交该调查取证申请后,法院绝不可能会亲赴北京去调取该组证据,而且就目前证据来看,可以初步断定本案并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法院应该会给原告做工作,要么让其变更案由要么让其撤诉。裁判结果果不其然,在开庭头一天,法院通知被告目前原告已经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诉,并于当日向我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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