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车辆的销售市场大致可以分为新车和二手车两级市场,新车市场由于对经营主体有较高的要求,以及法律监管较为有力,虽然也有争端的发生,但多数都可以解决,且法律风险点较为明确,易于防范。但相比之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在正处于迅猛发展的前期阶段,商业运营模式和赢利手段花样翻新,鱼龙混杂自是难免。如果有意向将二手车作为购买对象,除了要考虑车况和价格之外,还有一个方面往往最容易被人忽略的,那就是相对较为复杂的交易关系中的交易陷阱,因此,有必要给大家从法律的角度简单介绍一下复杂交易关系中可能出现的各方当事人。
一、各方当事人
(一)居间人
现实中居间人利用交易双方的心理和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通过一人扮演多角色的方式,与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合理甚至是无效协议,来谋取非法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之间的居间人可以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类,现实二手车交易中的居间人大多数都属于“媒介居间”。“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韩璇于当事人之间,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在没有当事人就其他事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居间人与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之间只是居间法律关系,居间人除了就居间事宜与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外,无权代表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也就是说居间人并非买卖双方当事人,其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创设买卖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才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
(二)金融机构
在贷款购车交易形式中,金融机构作为放贷机构,自然属于交易关系中相关的一方当事人,也恰恰是经常被拿来说事的一方。现实中经常是居间人要求买方委托他们来办理贷款的申请事宜,即便如此,居间人作为受托人也只是代表贷款申请人与金融机构发生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其权限范围和权利义务要收到《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其并不是贷款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贷款申请人和金融机构才是贷款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三)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
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降低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1.要求贷款申请人将其车辆抵押给金融机构;
2.要求有担保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对贷款申请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同时,担保公司会要求贷款申请人将车辆抵押给公司,进行反担保。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因为贷款申请人不按约定履行贷款归还义务,导致担保人被追责时,担保人可以向贷款申请人追偿。
二、常见交易陷阱
(一)隐瞒或单方面增加办理贷款的附加条件
主要是通过前期不着重说明或刻意隐瞒,抑或是后期单方面增加的方式,把办理较为高额的商业保险套餐作为协助办理贷款申请的附加条件。对于这类陷阱,买方只要签署各类协议时认真阅读,注意查看协议内容就可以较为容易的避免。
(二)变相收取“收车费”
以买方未按时还款或杜撰未按时还款的理由,将已经过户给买方的车辆,在车主(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偷偷开走,之后先向车主提出高额的“收车费”,如车主不支付“收车费”,其便利用当前机动车过户过程操作不规范的现状,运用不正当的手段,将车辆再转卖牟利,将大致相同的牟利手段放到下一个买家身上。这种方法屡屡得逞主要是其利用了两点:
1.车辆失窃本应该是刑事案件,但公安机关一了解到是按揭买的车,便以是民事纠纷为由不闻不问,对车辆去向不做调查。
2.车主就算拿到了车辆去向的证据,也会考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不情愿的用缴纳“收车费”取回车辆。
三、关于交易陷阱的应对方法,可以总结以下几条:
1、选择信誉良好、流程操作规范的居间人。
2、对出现的各方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有较为准确的认识,不要注意力只放到车上,物超所值固然重要,交易安全也不可小觑。
3、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所有文件的内容和含义,并对自己签署过的任何文件都要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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