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廷来办案
201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郑州市中原区某小区房屋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8万元,之后,被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有。此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后来,原告找到我方,将案件委托我方办理,我方代理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焕廷有话说】
该案是二手房买卖纠纷,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义务明确,办理该案并不困难,但是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争议很大,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只产生债权请求权,不产生物权请求权,房屋确权系物权登记机关的的权力,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那么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小牛为您一一解答。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对此,实践中买受方既有主张确权的,也有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如何处理?
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基础。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九条)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注意问题
1、按揭房
二手房是按揭所贷,如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就需要先赎房,做法一般是委托中介或担保公司全权处理,全权委托一般带有极大的风险,因此建议签订由律师起草的居间合同并将委托权限限定为部分委托,自己尽量参与整个过程。
2、出租房
有优先确认承租方是否对此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期房不得买卖。
4、合同若存在不能继续履行的可能,卖方最好主动提出解约。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注意问题
1、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应在卖方提出解约之前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
2、买方最好不要帮忙赎楼。
3、确定房屋状况:是否有出租,出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卖方与房产证户名是否一致,若是夫妻等共有房屋,合同上有无共有人的签名同意。
4、不要完全相信中介。
5、最好不要购买期房。
6、定金约定可以高一点,但一定要对方签收。
7、要拿到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在住址,一旦以后诉至法院,掌握这些资料十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