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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处理?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26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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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的上涨,租房的现象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3年7月12日,小白与小马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小白承租小马的门面房一套,约定年租金为人民币十万元整,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押金为三千元整。实际情况为该租赁房屋系小琳出租给小马使用,在履行过程中,小马接受了小白的租金共计五万元整,并开具了收据。租赁半年期满之后,小白与小马合意续订租赁合同,随即小白一次性支付了小马半年的租金。就在续订合同并由小白履行了付款义务之后不久,由小琳发来通知函,告知小白其租赁的门面房系小琳出租给小马的,但租赁合同早已解除,小白无权继续承租。小白得知此事后,表示希望继续承租该门面房,随与小琳另行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此产生了小白与小马之间的关于租赁合同的纠纷。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小白诉称其与小马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马将位于某地的门面房出租给小白使用,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并支付了押金。小白向小马支付了十万元租金及三千元押金,却等来了小琳的通知,称小马对小白承租的门面房没有转租权,小琳已解除与小马之间的租赁合同,小白要继续承租需和小琳签订租赁合同。因小白已向小马支付了半年的租金,而小马只交付了20天的使用权,故小马需向小白退还多支付的租金与押金。小白经多次催讨未果之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小马返还剩余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四万余元以及押金三千元,并由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在进行租赁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应尽量了解出租方对房屋的权利,是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以及该权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另外应保存好合同、租金收支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后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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