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如何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使期限: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行使范围: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3、行使权利不对抗买买受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行使前提: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
6、与其他债权冲突时,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7、行使主体:从立法宗旨考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优先权。
8、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第二,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主体限制上,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垫资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承包人的垫资实际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虽然承包人垫付了资金,但未必真正用到工程中去,这种情况属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人垫付的资金确实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去了,我们就认为,这部分资金应该纳入《合同法》286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并且优先受偿。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
贷资,把资金打给甲方,这种情况下就是企业之间的借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是垫资施工,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结 语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如何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