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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先过户”还是“先付款”?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4-13 阅读数:

房屋买卖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李女士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李女士要求刘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却以李女士未支付余款70万为由拒绝过户,李女士认为刘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先生提起反诉,以李女士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女士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未明确过户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女士和刘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女士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女士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李女士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刘先生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刘先生的反诉请求。

【解决办法】  

    在房价日益上涨的情况下,这种纠纷经常会出现,一些房东觉得房子卖便宜了,在合同签订后却不愿意交房。遇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
   
(一)如果卖方拒绝接受房款不愿交房,买方可以先将应付房款汇至对方的银行账户上,如果是通过中介买房的也可以将款项先打到中介这里,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如果买房人不愿意付款,卖房人可以通过书面催告的形式,将信函发至买房人手中,要求买房人付清约定的房款。卖房人须已经做了相关的交房准备,此时,如果买房人还是不愿履行付款义务,卖房人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买房人继续履行合同。
   
(三)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签订合同时,即使是中介提供的合同,最好写清楚付款交房的先后顺序。比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几月几日交房、几月几日付款”,如果是在同一天交房和付款的,千万记住,在后面可以注上一笔,“交房前付多少房款、交房后再付多少房款。”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此类纠纷就不会产生了。

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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