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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郑州债务律师: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被追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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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郑州债务律师: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被追加怎么办?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15.4%计算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被告董某某因生意周转找到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显示:被告董某某借到原告杨某某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同年6月18日,被告董某某又因购买车辆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据内容显示:被告董某某借到原告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原告以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且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萧某某曾向原告偿还过利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80万元,有其书写的借据以及银行转款凭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且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借款80万元,且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借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涉案借款是否用于被告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被告萧某某认可2019年1月9日董某某向原告的借款10万元,并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支付利息,应当认定该10万元借款系被告董某某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被告肖某某应当对该10万元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其他70万元借款,原告并未提交足够证据以证明该款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等,故该70万元借款系被告董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并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15.4%支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萧某某应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焕廷律师点评】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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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务纠纷律师杨佩律师提醒: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债权人若向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同债务人,借条或者欠条上无另一方签字,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无相关证据,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很难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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