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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货款已付,对方不发货也不给退款,怎么起诉?
货款已付,对方不发货也不给退款,怎么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政,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豪,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李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9357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做某某批发的,2020年3月份,原、被告开始有生意往来。2020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订购某某产品,付款后迟迟未发货,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与被告协商退钱,被告同意退钱,但迟迟未将剩余货款退还,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贵院。
 
  【法院认为】
    因被告未能按约定交付货款,同意向原告退款共计某某元,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欧某某向其退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所涉事实发生时,被告李某与被告欧某某系恋爱关系,其将银行账户提供给被告欧某某用以接收货款,又按欧某某指示将货款支付给欧某某指定的第三方,未占有、使用案涉货款,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对被告欧某某不按约定发货以及退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就案涉买卖合同,被告欧某某称其与被告李某合伙,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现有证据,故本院不能认定二被告存在合伙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对被告欧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返还货款39357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焕廷律师点评】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www.huantinglaw.com)郑州债务纠纷律师毛家政律师提醒:
    1、擅自出借银行账户既是违法银行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会有在诉讼中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2、涉及金钱给付案件时,如有提供银行账户的第三方,可在诉讼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其不能说明将案涉款项转给指定的其他人,则要承担与借款方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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