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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被拖欠工程款怎么办,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公司
    被告:尚某某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7476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574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经被告尚某某介绍,原告带领工人到中铁某公司承建的工程房建项目施工,主要做枢纽改造工程,工程款总计4877938元。原告所做工程早已完工,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原告的工程款一般是由中铁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王某某向原告支付,但一直未给原告结清,项目部副经理王某某于2018年7月22号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中铁某公司项目部还欠原告工程款257476元。2020年1月18日,中铁某公司项目经理尚某某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
    王某某作为被告中铁某公司涉案项目的工作人员、尚某某作为被告中铁某公司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参与项目的管理,知晓项目施工情况,其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工程款欠款情况。原告在被告中铁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工程款由其原项目部工作人员及原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被告中铁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关于被告中铁某公司辩称的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其多次向被告某公司的人员索要工程款,符合常理,且有王某某出具的证明、尚某某的签字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中铁某公司辩称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案不予采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铁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5747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铁某公司自2018年7月22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认定为以25747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程款257476元及利息(以25747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焕廷律师点评】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www.huantinglaw.com郑州建筑工程律师杨佩律师提醒: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权利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尤其需要注意,如果通过电话或者发短信等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一定要注意保存好向其主张过权利的相关证据,例如录音、保存好短信等。
    2、如果通过他人或者公司承包工程的话,工程竣工后,一定要进行结算。个人出具欠条的话,建议叙述清楚。包含工程名称、地点、具体数额等,注明出具人的身份信息,注意核对是否和身份证信息一致。公司出具结算单的话,建议盖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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