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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帮人借钱需谨慎,签字捺印要担责 
郑州民间借贷律师:帮人借钱需谨慎,签字捺印要担责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旸,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文洁,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诉请】
  1、被告偿还原告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案情】
  原告提交2018年3月22日《借条》一张主要载明:甲方(借款人):王某,身份证号,兹因借款人(甲方)王某因手头不便,需要周转资金,向出借人共借入人民币玖万元,如果甲方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借款金额的20%的违约金。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2日到2018年5月20日。借款人(签名按指印):王某。被告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摁指印。
  2018年3月22日《收据》主要载明:今借到出借人人民币玖万元整,借款人确认已收到出借人的全部借款金额。被告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摁指印。
  原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18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两笔共计80000元。
  原告庭审中陈述,我以前在证大财富小额贷款公司做信用贷款的,有车有公积金后就可以帮人抵款,本案借款是我自己的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王某转款80000元。
  被告王某庭审中陈述,我是卖彩票的,借条出具是在我店里,原告跟我哥(王某某)在我店外商量的,我确实收到了80000元,但我不是实际用款人,借条是原告拿给我的总共签过一次字,一次签了十几张,我不记得借条中的签字是不是我签的。不对借条中的签字进行鉴定。之前原告诉我和我哥(王某某)的诉讼中,借款收到了,这次的借款也收到了。关于借条欠条这5大法律问题最不能忽视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16000元、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借条》、《收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后实际交付被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800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到2018年5月20日,利息约定不明,故借期内视为无利息,后被告王某逾期未还借款,逾期利息应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某逾期未还借款,属于违约,被告应依照《借条》约定支付原告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为16000元。
 
 【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资深民间借贷律师提醒:帮人借钱需谨慎,不要随随便便帮人签字按指印,签字捺印要担责!发生此类纠纷,一定要注意证据收集,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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