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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离婚诉讼中如何理解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中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应当判决离婚吗.jpg

    原告:王某,女,住河南省驻马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义律师,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男,住陕西府谷县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双方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李某脾气暴躁,经常不务正业,对整个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特别是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逐渐显现,且李某无业在家,长期喝酒、赌博恶习为此长期争吵,2017年王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双方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未予支持,2018年王某便随女儿回河南老家生活未再与李某共同生活,2021年4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李某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律师观点
    郑州离婚纠纷律师单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2条:民法典实施以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分居又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法律规定,主要结合双方是否是因为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如果是因为双方异地工作等非因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法院则仍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可以看出,王某自2017年已起诉过离婚诉讼,本次再起诉要求离婚,证明王某离婚态度坚决,且自2018年至今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三年之久,且王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王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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