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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郑州劳动争议律师-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郑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jpg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4日,原告到被告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6月15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1月份,原告离开工作岗位。现原告向法院主张经济补偿金50000元。
    【案件焦点】
    公司是否有义务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首先,原告系主动离职,2019年10月,原告因家中有事需要请假较长时间,因不符合公司规定,决定离职。其次,自2019年10月至今,原告从未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一直属于旷工状态,长达一年之久。最后,原告的工资,被告均已如数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形。因此,原告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郑州劳动争议纠纷律师提醒:作为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而作为用人单位,想要规避这种风险,首先需要完善其自身,不能拖欠工资,其次在员工离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如员工未办理的,则需保留好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的证据。
    最后,郑州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分析点评,遇见劳动争议纠纷时,第一时间找律师规避法律风险,并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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