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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借款合同纠纷,郑州律师事务所案例.jpg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16日至4月24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75000元。原告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了该借款。2019年11月2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出借人刘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讨未果后,2021年3月25日原告刘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原告刘某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18000元?
 
    【案件分析】
贷款利率.jpg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刘某支付借款75000元给被告李某,由被告李某出具借据后,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为实现债权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聘请律师的委托合同书及费用发票,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律师费用.jpg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70293元及以702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计算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提醒: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明确违约责任外,还需要再明确注明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维权费用,比如: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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