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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以未注册的公司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出现问题如何处理?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旸、张莎莎,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050元;
    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
    2013年7月18日,原告以郑州某某汽车外饰用品厂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汽车零部件,被告于货到检验合格后7-10个工作日付款。
    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载明: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公司财务核对,截止2015年12月23日贵司还欠我司货款(已开具发票)金额大写:捌万两千零五十元整(小写:82050.00元),数据无误。有被告河南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盖章予以确认。
    2018年4月3日,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载明: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所享有的82050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将该债权转让的内容依法通知被告。2018年4月3日,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编码为51829*7950的优速快递单显示本人签收。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原告的郑州某某汽车外饰用品厂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原告借用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给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承诺于收到发票后向原告支付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记录在案佐证。
    【法院裁判观点】
    2013年7月18日,原告以郑州某某汽车外饰用品厂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开设的郑州某某汽车外饰用品厂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告借用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发票,由河南省某某神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对货款,有原告提供的《询证函》《债权转让协议》为凭,并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
    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205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本院酌定自立案之日2018年9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货款82050元及利息(以82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郑州律师事务所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提醒:1、尽量使用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签订合同,避免合同主体不存在进而导致维权困难;2、借用他人公司名义出具发票,最好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关系,避免出现主体错误或者因他人公司后期不配合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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