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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共有物分割纠纷-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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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共有物分割纠纷-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焕廷案例|共有物分割纠纷-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亮,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胡某某于2013年6月份再婚,为夫妻关系。胡某某生前与原配偶宋某某共育有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三位子女,无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及其他需要抚养的人。胡某某的原配偶宋某某于2011年去世,胡某某2018年6月7日病故。胡某某病故之后原单位交通运输局对亲属有部分
抚恤金
,且胡某某在2018年3月份立下遗嘱,将自己去世后所有的费用及待遇由原告张某某一个人所有。但是胡某某与前妻的子女认为不应当由张某某领取抚恤金,双方遂发生争执,张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抚恤金是国家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用以救济死者亲属中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费用,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双重性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有权分得抚恤金的主体为胡某某的近亲属:配偶张某某、长子胡某一、次子胡某二、女胡某三,除上述四人外,胡某某无其他近亲属。考虑到张某某在胡某某晚年陪伴胡长友共同生活,给予了胡某某较多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且张某某系农民身份,已年满72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在胡某某生前主要依靠胡某某退休工资生活,在分配抚恤金时应酌情多分。
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主张在分割抚恤金前扣除其支付的胡某某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因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作为胡某某的子女,对胡某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主张支付的胡某某医疗费共计4841元,数额不大,且在抚恤金中扣除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操办了胡某某的丧葬事宜并支出了相关费用,丧葬补助5000元应由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领取。
综上,该院酌定张某某分得胡某某抚恤金的70%,胡某一、胡某二、胡某三各分得胡某某抚恤金的10%。
【焕廷律师点评】
郑州婚姻家庭律师侯亮亮律师分析点评:本案系共有物分割案件,正常情况下抚恤金的分配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平均分配。但是考虑到案件情况的特殊性,尤其是在照料逝者尽到主要义务的,只要举证充分,证明到位,法院一般都会给予多分,而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相关近亲属则酌情分配。因此,在类似此类案件或继承案件当中,专业律师发挥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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