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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案例|郑州离婚律师-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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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原告向被告存续期间,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被告支付12226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但尚欠74495元至今未还。
【案件分析】
被告收到原告向其转款122260元的事实清楚,虽然原告在转账时有
赠与
的意思,但是给其转款的前提是追求被告,被告在不接受原告追求的前提下,仍然接受原告的钱款,故原告要去被告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74495元。
【焕廷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离婚律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转账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仅是一方付出,只要一方在转款时并非赠与,那么在双方分手后,付出的一方就可以依据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对账记录要去对方还款。该类案件并非属于民间借贷,可即便不属于借贷关系,转款的事实存在,按照
不当得利
也可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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