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女方)
被告:张某某(男方)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忠诚协议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郑州离婚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有一女。婚后被告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婚内协议》约定:因被告过错行为,现被告表示悔改,如双方今后再有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过错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离婚的,则婚生女儿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女儿抚养费3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过错方无偿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双方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由过错方一方负责偿还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后被告仍与案外人继续交往致案外人怀孕并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案件焦点】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分析】
关于婚内协议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文规定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而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婚内协议,其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
“忠诚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该约定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
【法官观点】
原告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一方即原告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焕廷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离婚律师提醒:有时候我们作为没有法律理论基础的,根据常识认为是有的协议约定是有效的,其实不然。建议大家在签订相关协议时,提前咨询律师,保证自己合法权益。